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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技术中心仪器故障/损坏管理办法(暂行)
15-08-27 | 编辑: |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期间能及时、有效地排除故障或修复仪器,并保证在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期间与用户保持有效沟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加入中国科学院共享管理平台且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的所有仪器。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  仪器发生故障/损坏

在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仪器管理人员应首先在2个工作日内自行检查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原因,以确定是否能够自行排除故障或者修复仪器。若不能自行完成,则应在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2个工作日内联系仪器厂家负责维修的工程师,以确定是否能在工程师的指导下排除故障或修复仪器。若需厂家工程师现场检修才能排除故障或者更换新配件才能修复仪器,则需在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2个工作日内确定维修工程师上门服务的时间或者购买及更换配件所需的时间,并将仪器维修相关的详细情况上报中心负责人处备案。

第四条  通知用户

若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后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故障排除或更换配件修复仪器,则仪器管理员须在发生故障或损坏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发送邮件或者打电话的方式通知研究所全体人员,告知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的详细情况,以及完成维修的预计时间,以方便用户安排实验工作。对于能在3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或修复的仪器故障或损坏情况,可不用通知研究所人员,在相关用户问询时做好沟通工作即可。

第五条  仪器维修

仪器管理员应与厂家维修工程师做好沟通及督促工作,尽快完成故障/损坏仪器的修复。

第六条  仪器重新启用

在仪器完成维修重新启用后,仪器管理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仪器分析检测能力的验证工作,以确保其技术指标能够达到检测要求。在完成仪器的能力验证后,仪器管理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再次通过发送邮件或者打电话的方式通知研究所全体人员,告知仪器排除故障完成修复的详细情况。

第七条  仪器维修结案及存档

相关仪器管理员应在仪器重新启用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故障处理表》(附件1)并上交中心负责人处存档,完成本次仪器故障/损坏报修的结案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故障处理表.docx
 

版权所有: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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